万恶淫为首:古代通奸被发现的下场是什么

  到了唐宋时期,通奸已经出现轻罪化的倾向,如《唐律》规定,“和奸者,男女各徒一年半。有夫者二年。”即通奸的男女双方,各判一年半的有期徒刑;如果当事女性有丈夫,则加半年刑期。与韩国现行法律对通奸罪的处罚(判二年以下监禁)差不多。

  但从元代起,通奸又开始变得非常危险,除了要受到国法的惩罚(妇女“去衣受杖”,即剥光衣服行杖刑。元明清三朝相沿)之外,法律还允许私刑,奸夫淫妇被捉奸在床,杀死无罪,如《清律》规定,“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,登时杀死者勿论,若只杀死奸夫者,奸妇依律断罪,当官价卖,身价入官。”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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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总的来说,处于秦汉与元明清之中间的宋王朝,对通奸罪的处置是最合乎现代文明的。宋朝的立法继承自《唐律》,规定“诸奸者,徒一年半;有夫者,徒二年”。为革五代刑罚严苛之弊,宋朝创设“折杖法”,即在执行刑罚的时候,将死刑之外的笞、杖、徒、流四刑均折成臀杖或脊杖: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,杖后释放;徒刑折换成脊杖,杖后释放;流刑折换成脊杖,杖后就地配役。如此,“流罪得免远徙,徒罪得免役年,笞杖得减决数”。通奸罪的“徒一年半”,折杖后的刑罚是脊杖十五,脊背打十五板子后释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