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政府对于官员的通奸行为,主张处以严厉的刑罚。官员与民妇通奸,宋人称之为“监临奸”,宋朝法律申明:“诸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奸者,加奸罪一等。 ”而且官员犯奸,也不是“亲不告,官不理”的民事罪,而是官民均可揭发的公罪。
从先秦至民国时期,历朝都设立了通奸罪。其中宋朝对通奸罪的处置貌似是最合乎现代文明的。宋朝的立法规定“诸奸者,徒一年半;有夫者,徒二年”;同时又创造性地规定“奸从夫捕”,什么意思? 即妻子与别人通奸,要不要告官,以丈夫的意见为准。